- 两份谘询总结均以提升市场质素及投资者保障为重点
- 盈利规定调高60%,2022年1月1日生效
- 有关纪律处分权力及制裁的建议将于2021年7月3日实施及生效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旗下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今天(星期四)刊发有关 (1) 主板盈利规定1及 (2) 检讨《上市规则》有关纪律处分权力及制裁的条文2的谘询总结。
两项谘询均接获约100份来自广泛界别的回应意见,回应人士均属香港资本市场不同持份者的代表。经仔细考虑每名回应人士的意见后,联交所作出总结以加强及提升香港资本市场的质素及持正操作。将实施的《上市规则》修订连同联交所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所采取的方针(见今天刊发的联合声明),将有助处理监管关注的情况,并为投资者提供进一步的保障。
两份谘询总结连同联合声明凸显了联交所采取全方位的政策,致力进一步提升香港市场的质素。
香港交易所上市主管陈翊庭表示:「香港交易所致力维持并提升旗下市场质素,同时非常重视投资者保障。为此,我们必定要全力做好把关,执行更有针对性的上市后监管,让市场更清晰我们监管及规则执行的职责,提高透明度。我们相信是次《上市规则》的修订,会令香港资本市场整体受惠,并进一步加强香港作为亚洲首要国际金融中心的角色。」
《盈利规定谘询总结》
盈利规定是三大财务资格测试之一,是联交所厘定上市申请人是否适合在主板上市时所用的稳健定性及定量评估的其中一环。然而,盈利规定自1994年推出至今一直未有作出任何修订。谘询总结指出,联合声明亦有进一步详述,因盈利规定未曾修订而出现的某些涉及失当行为的个案,影响市场质素,亦凸显出我们有必要重新评估现行的盈利规定。
回应谘询文件的人士都同意,维持高水平的市场质素及确保主板能吸引高质素的公司来港上市非常重要,亦了解必须正视处理失当行为的风险,以保障投资者的权益。然而,回应人士对建议中调高盈利规定的幅度及实施时间持不同意见。大部分回应人士均表示联交所应考虑采用其他规定,例如降低调高盈利规定的幅度。
经仔细考虑所有回应意见,联交所修改了谘询文件中的建议而采纳以下做法:(i) 将盈利规定调高60%,并修订盈利分布规定(修订后的盈利调高幅度)3; (ii) 修订后的盈利调高幅度的实施日期为2022年1月1日;及 (iii) 按情况就个别申请人不用符合盈利分布授予宽限,灵活处理。
此外,联交所将与证监会合力应对谘询总结所述的监管事宜,包括全力审查上市申请人,及严加监管那些出现了联合声明所述特点的上市申请。此外,亦会特别强调个人亦须对违反《上市规则》负责,包括参与联合声明所述的有问题行为的人士。
联交所亦会检讨GEM,包括GEM的定位、市场观感,以及其作为主板的替代上市平台的可行性。
《纪律处分谘询总结》
联交所有关纪律处分权力及制裁的建议,将在按《纪律处分谘询总结》所述稍加修改后全面实施。
实施有关建议将扩大可作声誉制裁的范围,并确保可对更多个别人士作纪律处分,包括导致或明知而参与违反《上市规则》的高级管理人员。整体而言,经修订的《上市规则》条文可加强联交所对个别人士的失当及违反《上市规则》的行为作出追究并施加适当制裁的权力。《纪律处分谘询总结》所载的《上市规则》修订将于2021年7月3日实施及生效4。
香港交易所上市科规则执行主管Jon Witts表示:「在这次《上市规则》修订后,违反《上市规则》或参与不当行为的个别人士均要承担责任,这有助确保联交所的纪律处分框架维持健全及有效,以提升市场质素及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盈利规定谘询总结》及《纪律处分谘询总结》以及回应人士的意见可于香港交易所网站「新闻 – 市场谘询」页面下载。
附注:
- 《盈利规定谘询文件》于2020年11月27日刊发。有关谘询期于2021年2月1日结束。
- 《纪律处分谘询文件》于2020年8月7日刊发。有关谘询期于2020年10月9日结束。
- 根据修订后的盈利调高幅度,主板上市申请人于三年营业纪录期的股东应占盈利必须符合以下最低要求:(i) 最近一个财政年度不低于3,500万元;及(ii) 前两个财政年度累计不低于4,500万元(三年累计盈利不低于8,000万元)。
- 联交所会就任何适用的过渡安排联络现正进行的纪律程序所涉及的人士。
数据源: 港交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