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行人就《上市規則》有關年報披露規定的合規率處於高水平
- 僅有零星個案可能嚴重違反《上市規則》或違反董事職責
- 聯交所就核數師發出的非無保留意見、重大借貸交易及於發行人財務報表中匯報的重大無形資產提出了建議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資附屬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今天(星期五)就審閱上市發行人2020財政年度的年報1所得結果和建議刊發報告。
在這次審閱中,聯交所繼續採用以主題劃分的方法,按往年審閱報告的結果選定數個特定範疇,以及被視為較高風險的範疇,又評估了發行人遵守《上市規則》的年報披露規定、財務報表內的特定會計準則及聯交所於過往報告的建議披露資料的情況。
香港交易所上市主管陳翊庭說:「我們很高興看到香港上市發行人遵守《上市規則》有關年報披露規定的合規率繼續處於高水平。」
「香港交易所致力進一步提高發行人披露資料的質素,促進市場持正操作。在對核數師非無保留意見、重大資產減值以及重大貸款及墊款這幾個範疇的主題審閱中,我們發現有零星個案涉及發行人董事在確保實施內部監控及保障資產事宜上失責。發行人宜特別注意這次報告中提出的事宜,並遵循相關指引。」
聯交所在是次審閱中向發行人提出以下建議:
- 核數師發出的非無保留意見 – 發行人應就資產作出有依據的估算,並應廣泛記錄所作的主要判斷,如有必要應考慮聘請專業人士進行資產估值。發行人亦應盡早與核數師討論並商定評估此類估算所須的時間、形式及方法。審核委員會應評估及對管理層的假設及所採用的估值方法是否合理提出質疑。發行人該在審計開始前便與核數師討論並協定哪些是風險較高的範疇、相應審計方法以及匯報審計結果的時間表及形式。
- 重大借貸交易 – 發行人應制定適當的內部監控措施,以在整體上監控借貸交易。若有關活動是在其日常業務以外進行,董事會應作恰當監督。從事放貸業務的發行人宜在年報中加入此業務分部的詳細資料,包括:(a)業務模式及信貸風險評估政策;(b)貸款的主要條款、客戶規模及多樣性以及貸款集中於主要客戶的情況;(c)管理層對貸款減值及其理由的討論;及(d)其他主要內部監控措施。
- 於發行人財務報表中匯報的重大無形資產 – 發行人應確保減值測試中使用的財務預測和主要假設是合理的,並且與過往現金流量、可取得的市場資訊和未來前景相比時不會過份樂觀。發行人須持續檢討其有關減值測試的披露是否清晰透明。
有關報告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上市監管 – 上市公司 – 聯交所報告 – 有關發行人年報審閱事宜」。
資料來源: 港交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