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交所刊發諮詢總結:(1) 主板盈利規定;及(2) 檢討《上市規則》有關紀律處分權力及制裁的條文

  • 兩份諮詢總結均以提升市場質素及投資者保障為重點
  • 盈利規定調高60%,2022年1月1日生效
  • 有關紀律處分權力及制裁的建議將於2021年7月3日實施及生效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旗下全資附屬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今天(星期四)刊發有關 (1) 主板盈利規定1及 (2) 檢討《上市規則》有關紀律處分權力及制裁的條文2的諮詢總結。

兩項諮詢均接獲約100份來自廣泛界別的回應意見,回應人士均屬香港資本市場不同持份者的代表。經仔細考慮每名回應人士的意見後,聯交所作出總結以加強及提升香港資本市場的質素及持正操作。將實施的《上市規則》修訂連同聯交所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所採取的方針(見今天刊發的聯合聲明),將有助處理監管關注的情況,並為投資者提供進一步的保障。

兩份諮詢總結連同聯合聲明凸顯了聯交所採取全方位的政策,致力進一步提升香港市場的質素。

香港交易所上市主管陳翊庭表示:「香港交易所致力維持並提升旗下市場質素,同時非常重視投資者保障。為此,我們必定要全力做好把關,執行更有針對性的上市後監管,讓市場更清晰我們監管及規則執行的職責,提高透明度。我們相信是次《上市規則》的修訂,會令香港資本市場整體受惠,並進一步加強香港作為亞洲首要國際金融中心的角色。」

《盈利規定諮詢總結》

盈利規定是三大財務資格測試之一,是聯交所釐定上市申請人是否適合在主板上市時所用的穩健定性及定量評估的其中一環。然而,盈利規定自1994年推出至今一直未有作出任何修訂。諮詢總結指出,聯合聲明亦有進一步詳述,因盈利規定未曾修訂而出現的某些涉及失當行為的個案,影響市場質素,亦凸顯出我們有必要重新評估現行的盈利規定。

回應諮詢文件的人士都同意,維持高水平的市場質素及確保主板能吸引高質素的公司來港上市非常重要,亦了解必須正視處理失當行為的風險,以保障投資者的權益。然而,回應人士對建議中調高盈利規定的幅度及實施時間持不同意見。大部分回應人士均表示聯交所應考慮採用其他規定,例如降低調高盈利規定的幅度。

經仔細考慮所有回應意見,聯交所修改了諮詢文件中的建議而採納以下做法:(i) 將盈利規定調高60%,並修訂盈利分布規定(修訂後的盈利調高幅度)3; (ii) 修訂後的盈利調高幅度的實施日期為2022年1月1日;及 (iii) 按情況就個別申請人不用符合盈利分布授予寬限,靈活處理。

此外,聯交所將與證監會合力應對諮詢總結所述的監管事宜,包括全力審查上市申請人,及嚴加監管那些出現了聯合聲明所述特點的上市申請。此外,亦會特別強調個人亦須對違反《上市規則》負責,包括參與聯合聲明所述的有問題行為的人士。

聯交所亦會檢討GEM,包括GEM的定位、市場觀感,以及其作為主板的替代上市平台的可行性。

《紀律處分諮詢總結》

聯交所有關紀律處分權力及制裁的建議,將在按《紀律處分諮詢總結》所述稍加修改後全面實施。

實施有關建議將擴大可作聲譽制裁的範圍,並確保可對更多個別人士作紀律處分,包括導致或明知而參與違反《上市規則》的高級管理人員。整體而言,經修訂的《上市規則》條文可加強聯交所對個別人士的失當及違反《上市規則》的行為作出追究並施加適當制裁的權力。《紀律處分諮詢總結》所載的《上市規則》修訂將於2021年7月3日實施及生效4

香港交易所上市科規則執行主管Jon Witts表示:「在這次《上市規則》修訂後,違反《上市規則》或參與不當行為的個別人士均要承擔責任,這有助確保聯交所的紀律處分框架維持健全及有效,以提升市場質素及保障投資者的權益。」

《盈利規定諮詢總結》《紀律處分諮詢總結》以及回應人士的意見可於香港交易所網站「新聞 – 市場諮詢」頁面下載。

附註:

  1. 《盈利規定諮詢文件》於2020年11月27日刊發。有關諮詢期於2021年2月1日結束。
  2. 《紀律處分諮詢文件》於2020年8月7日刊發。有關諮詢期於2020年10月9日結束。
  3. 根據修訂後的盈利調高幅度,主板上市申請人於三年營業紀錄期的股東應佔盈利必須符合以下最低要求:(i) 最近一個財政年度不低於3,500萬元;及(ii) 前兩個財政年度累計不低於4,500萬元(三年累計盈利不低於8,000萬元)。
  4. 聯交所會就任何適用的過渡安排聯絡現正進行的紀律程序所涉及的人士。

資料來源: 港交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