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現就於 12 月 31 日財政年度年結的上市發行人有關其刊發初步業績及年度報告發出進一步指引。
證監會與聯交所於2020年2月4日及2020年2月28日先後發布了聯合聲明及一系列常問問題(常問問題),就有關於2020年3月31日之前刊發的初步業績公告提供指引。聯合聲明鼓勵上市發行人當其無法就初步業績取得核數師同意時,應就其可以刊發的財務資料諮詢聯交所,以盡量避免影響股份買賣,並同時確保廣大投資者繼續接收充足的資訊以便作出有根據的投資決定。聯交所此後一直與匯報期限為3月31日的發行人積極對話,並就該等發行人計劃刊發的財務資料給予特定指引。
COVID-19大流行所引起的挑戰是前所未見的,證監會及聯交所理解到市場參與者在此情況下面對的挑戰。鑑於疫情的嚴重性,我們認為鼓勵市場參與者優先考慮所有相關人員的健康及安全是必然及合適的,包括上市發行人的會計和其他人員以及核數師。上市發行人應根據自身情況合理地評估其履行匯報的職責,而證監會與聯交所將致力提供可行協助。
我們注意到一些發行人希望我們進一步闡明聯合聲明中的某些部分,包括就常問問題第3條提供進一步指引,以解釋何謂足以讓發行人證券繼續買賣的重要財務資料(重要財務資料)。 就此,證監會及聯交所提供進一步指引如下:
就發行人無法在2020年3月31日前根據《上市規則》刊發初步業績公告的指引
如常問問題第1及第2條所述,如果發行人能在 2020 年 3 月 31 日之前刊發未與其核數師議定的初步業績公告或管理賬目,聯交所一般不會要求發行人的證券停牌。在其他所有情況下,發行人應盡快諮詢聯交所以討論其個別情況。
繼聯交所在常問問題第3條所提供的指引,為使發行人的證券得以繼續交易,發行人應刊發重要財務資料,其中包括:
- 關鍵財務數據,例如資產、負債、收入和支出及股東權益變動;及
- 對年度財務狀況和表現進行敘述性討論,包括已發生的任何重大事項和重大交易的影響,以補充其提供的財務數據。
在所有情況下,該公告亦應說明旅遊和其他限制怎樣及為何影響了其按時匯報的能力。
就於2020年3月31日(GEM發行人)及2020年4月30日(主板發行人)為刊發期限的年度報告的指引
證監會和聯交所理解,COVID-19大流行在發行人和專業服務機構之間持續地造成了運作困難,因此,證監會和聯交所決定就於2020年3月31日(GEM發行人)及2020年4月30日(主板發行人)為刊發期限的年度報告作出以下安排。
如發行人已於2020年3月31日或之前刊發了(i)其符合《主板規則》第 13.49條或《GEM規則》第 18.49條(如適用)之與其核數師議定的初步業績;(ii)其根據聯合聲明未與其核數師議定的初步業績(常問問題第1條);(iii)其管理賬目(常問問題第2條); 或(iv)重要財務資料(請參閱上文及常問問題第3條)1,發行人可延遲刊發其年度報告,初次延期最多為本聲明刊發日起計的60天。
若發行人如上文所述延遲刊發其年度報告,其必須(i)公佈其預計可刊發年度報告的估計日期,並解釋得出該估計時所考慮的因素;以及(ii)致力使市場知悉其年度報告的預計刊發日期以及其他適當的更新。
證監會和聯交所理解,針對COVID-19大流行的旅遊限制及其他預防措施何時解除尚存不確定性,在某些情況下,可能需要給予多於上述60天期限的延期(進一步延期)。聯交所將按發行人的個別情況而考慮其進一步延期的申請。如要申請進一步延期,發行人必須向聯交所提供(i)其為何需要進一步延期的解釋(例如為何所需的會計或其他資料仍然未能被提供,或其核數師為何仍未獲得相關查證以確保符合所需標準);(ii)其編制及刊發年度報告的計劃詳情;以及(iii)其有關進一步延期擬刊發的公告(包括向市場提供在此期間的任何更新的財務及營運資料)。聯交所將評估每項申請,當中的考慮包括(但不僅限於):(i)市場是否充分知悉發行人的財務狀況和表現;以及(ii)其他正在交易的證券的相關信息的可比性。
發行人應注意,其須要個別遵守其註冊成立所在轄區的法律法規及其公司章程中所適用的任何其他要求,特別是有關於舉行股東周年大會方面。聯交所授予的延期將不會更改,豁免或延緩發行人註冊成立所在轄區的法律法規及其公司章程中所適用的任何要求。如有需要,發行人應諮詢其專業顧問。請參閱常問問題第10條。 註:
- 證監會和聯交所將不會僅因上市發行人根據聯合聲明刊發的財務資料與其後來的經審核財務報表存在重大差別,就對上市發行人(或其曾參與匯報和審計程序的專業顧問)採取紀律行動。請參閱常問問題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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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港交所